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.媒體來源: 聯合新聞網 2.記者署名: 王宏舜 3.完整新聞標題: 涉性侵還要她改筆錄 羈押禁見喊「違反無罪推定」抗告失敗 4.完整新聞內文: 廖姓男子被控性侵逃家少女,遭基隆地檢署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起訴,基隆地方 法院認為廖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勾串證人之虞,且曾用手機搜尋「逃亡印尼」關鍵字,移 審訊問後裁定羈押禁見。廖自稱奉公守法且有性功能障礙,卻遭冤獄之累,提抗告,台灣 高等法院認為基院裁定未違反比例原則,駁回抗告。 少女曾至基隆市警婦幼警察隊報案遭性侵,廖後來帶著少女到市警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撤 銷失蹤人口協尋,少女改口說沒被性侵。 基檢認為廖姓男子與少女性交,依法起訴。案件在移審基院時,法官發現廖曾搜尋如何逃 亡印尼,便詢問廖「手機為何要google『逃亡』?」他答「因為慌了」。基院認為廖有逃 亡之虞,且曾刪除手機對話紀錄,又涉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,8月16日裁定羈 押禁見。 廖抗告,主張平時奉公守法、努力工作,妻子還從事軍職,他因為冤抑而必須與雙親、妻 子分開,身心俱疲。廖說,自己勃起困難,平時沒有性慾,怎麼可能性侵少女?他承認有 和少女「親親抱抱」,願意和解。 廖埋怨這名少女是非行少年,因遭家暴而經常逃家,他是好心收容,如今法院裁定羈押禁 見,是架空無罪推定原則,他希望能以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。 高院表示,羈押與否並不是認定被告有無犯罪,羈押的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,當法院認為 不予羈押將有難以追訴、審判或執行的情況時,在確認羈押的正當性原因與必要性後,可 以決定押不押人。 從員警職務報告等資料來看,高院認為廖姓男子疑似有勾串少女,犯罪嫌疑重大,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的羈押要件。高院認為廖的犯行危害不輕,如果不羈 押,國家審判、刑罰權恐有困難,一審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,駁回抗告確定 。 https://uc.udn.com.tw/photo/2024/09/13/realtime/30501114.jpg
台灣高等法院說明羈押與否並不是認定被告有無犯罪,羈押的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,當法 院認為不予羈押將有難以追訴、審判或執行的情況時,在確認羈押的正當性原因與必要性 後,可以決定押不押人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5.完整新聞連結 (或短網址)不可用YAHOO、LINE、MSN等轉載媒體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8225287?from=udn-ch1_breaknews-1-0-news 6.備註: 這抗告理由應該是沒找律師自己掰的吧 雖然想說乾脆喊個羈押違憲 但羈押有沒有違憲這點好像已經有大法官解釋過了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web-ptt.tw), 來自: 1.163.218.72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-ptt.tw/Gossiping/M.1726182611.A.821
deann: 拯救失學少女是真的 1.200.30.202 09/13 07:13
tonyian: 原來是要出來洗地,羈押不需要嚴格證據124.218.244.180 09/13 07:14
tonyian: 的,你要上黃標啊124.218.244.180 09/13 07:14
agoodjob: 好了啦!差這麼多也在凹笑死 1.200.113.190 09/13 07:16
xxxg00w0: 阿所以當事人改口,那現在要怎麼算? 111.82.127.74 09/13 07:51
ludi: 學生妹被包養多嗎 111.82.127.74 09/13 07:51
inaction: 廖男是自己花錢請律師啊,而且律師還參 114.36.4.84 09/13 08:11
inaction: 選過議員勒 114.36.4.84 09/13 08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