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 引述《sf820624 (艾氏)》之銘言: : 「提醒」 : 1.以下文長請注意 : 2.有太多勞資不平等之事每日上演,身為版主也不幸遇到於是決定公開讓各位做個借鏡 原文43 過了半年左右可以來更新一下 - 2024' 06 在地方法院開了調解庭,沒什麼意義,各說各話 對方請了三個看起來很厲害的律師,開口前看起來很厲害 法官稍微提了一下這種合約就是問題一堆,不懂公司想什麼 向桃園市勞檢處提起勞檢,事由為離職後仍積欠2023+2024保障年薪「工資」 - 2024' 07 提起二次勞檢,理由下方補充 同時收到第一次勞檢回函,查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之事實 公司發放了2023保障年薪差額,但數字仍有爭議 公司宣稱2024保障年薪差額是本人曠職因此不予補發 向勞保局提出高薪低報之檢舉 - 2024' 08 桃園市勞檢處進行行政裁罰,預計兩個月後公布 - 2024' 09 開了第一次言詞辯論庭,反正就攻防 目前風向是保障年薪全數屬勞務對價之工資(經常性給予) 既然是工資就應該如實投保勞健保 但要請求公司發放的獎金是否屬保障年薪以外 這個風向還在飛,有可能認定獎金可包含保障年薪工資以內 但這也是公司的問題啦,大不了不要發獎金就沒事 但發了獎金又以工資名義扣除,令人咋舌 意思就像科技業通常保14個月的年薪,公司發放獎金分紅的時候 可以先扣除掉2個月,實務上我是不知道哪間公司這麼做的 有的話還請大家分享一下 - 2024' 10 公布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名單 ------分隔線-------- 一般若勞工被積欠薪資,通常都是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請求 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 同時也有可能符合勞基法第27條 「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。」 經過詢問後才得知我們完善的勞動法令是這樣作業的 如果違反了第22條第2項,主管機關(勞工局/勞檢處)不會主動執行第27條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,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,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,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,意思就是法院判你要抓去關 但判決完就結束了,真的要抓你去關要重新提出,法務部才會抓你去關 以上就是為什麼要提出二次勞檢的原因 這邊得好好稱讚一下桃園市勞檢處勞檢員黃郁雯小姐 儘管已經提出二次勞檢了,公司也已經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被開罰 但承辦黃小姐經過兩個月的調查後,仍然公文回函告知沒有違反勞基法第27條 去電詢問不僅不願做任何解釋,甚至嗆有問題的話直接到勞檢處櫃檯詢問法令 態度十分差勁,明明其他人態度都很好,就只有她 後續看勞基法第27條的啟動方式為何再更新 至於民事訴訟就慢慢打,看對方舌粲蓮花的過程也是滿有趣的 至於公司已經公布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了 預祝該公司管理HR之高層金姓主管,未來仍然能平步青雲 https://i.imgur.com/Y3JPvwj.p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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