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a98741a: 趕著轉彎不算任意?沒有不計後果? 中文博大精深R~ 09/10 18:47
推 acesslai: 可能要一而再再而三,逼車才算,一次就右轉成不算 09/10 18:51
推 ludoren: 那條本來就不容易過了 09/10 18:54
推 MK47: 感想同一樓 中文博大精深= = 09/10 19:01
→ YLTYY: 要死人才是任意吧 09/10 19:09
推 a894392000: 垃圾人還有臉在那邊凹喔 09/10 19:13
噓 dader: 有夠不要臉 呵 09/10 19:15
噓 mark0118: 不計後果?讓旁人必須煞停不就是後果嗎 09/10 19:17
推 indoman: 不熟路況任意切 不就是不計後果嗎 09/10 19:21
推 hcshin: 他檢舉沒打方向燈就好了啊,一定成功,實在有夠呆的 09/10 19:25
推 hcshin: 任意、驟然、迫使....這很難有100%的證據可以完全佐證 09/10 19:28
→ ChungLi5566: 就說別檢舉43條了 很嚴格的 09/10 19:29
推 TerryACE: 什麼鬼判決 09/10 19:41
推 yuan0715: 爽爽違規法官會幫你 09/10 19:44
推 george31708: 這根本垃圾耶 這種也讓他撤? 09/10 19:48
推 SIL: 43條要成立重點在於要能證明駕駛是「主觀刻意」為 09/10 20:01
→ SIL: 之。 09/10 20:01
推 syldsk: 這第一時間竟然會過才神奇好嗎 09/10 20:02
推 Killercat: 簡單地說 43要能有顯著刻意或惡意才能成立 09/10 20:03
推 f9161498: 二輪超愛送43 09/10 20:13
推 markelf: 台灣的法律都是在檢討被害人的被害夠不夠無懈可擊,你不 09/10 20:14
→ markelf: 是完美的受害者就是你活該倒楣 09/10 20:15
推 JAY711230: 智障司法護著智障駕駛 09/10 20:23
推 bjqs0827: 這種惡意要有前因後果吧不然忘了打燈就1萬8也太可怕 09/10 20:24
推 leo10: 走過頭不會到下一個路口再轉嗎?果然寶起來… 09/10 20:25
噓 ultratimes: 為什麼能直接撤?就算開錯也要發回重開 09/10 20:29
→ ultratimes: 不然就法院直接判正確的法條開罰 09/10 20:29
推 amethystboy: 檢舉魔人 加油好嗎 09/10 20:31
推 mema: 撤啊,不然路上擦撞的不就被開爆。 09/10 20:34
→ koreapig5566: 民主聖地 感謝黨 09/10 20:38
推 Reki1351: 這水準跟前幾篇大車差在哪? 09/10 20:43
噓 GivemeApen: 好了啦凹大師 發回早就逾期了開三小 09/10 21:00
→ masala: 很難證明其主觀意圖 09/10 21:07
噓 gghh: 一下台南一下南投 09/10 21:32
→ ultratimes: 逾期什麼?行政罰法的開罰期是三年,而且審理期不算 09/10 21:58
推 leo255112: 鬼切鬼轉要上綱到逼車有點太誇張了 09/10 22:00
推 joysar: 機車選那條檢舉根本是早就知道,刻意這樣做的呵呵 09/10 22:11
推 austin0353: 要讓警察檢舉這條,還得冒風險按對方喇叭以及跟他硬擠 09/10 22:19
推 knik119: 踢到鐵板XD 09/10 22:22
→ AndyMAX: 太詭異 行政法無論故意或過失都不能免除處罰 09/10 22:41
→ leo255112: 確實= = 有些騎士真的是雙標,他可以貼你四輪鑽, 09/10 22:43
→ leo255112: 你四輪太靠近他馬上就指控你逼車 09/10 22:43
→ leo255112: 不留個空間給他鑽撞下去受傷還是四輪倒楣,G8 09/10 22:44
→ Atima: 不是逼車檢舉這條要過 就檢舉蟑螂啊 09/10 22:48
→ maplefoxs: 就硬要檢舉 09/10 23:01
推 MagicYif: 四輪輕輕放下 撞死機車也是沒差 09/10 23:04
噓 sky268455: 台灣法官就是垃圾 09/10 23:58
噓 DongRaeGu: 法院又在自己製造不存在的要件幫垃圾開脫 09/11 05:20
推 kaoru7568: 1200的必過 09/11 09:13
→ fallheart: 咦,警察開錯單沒事噢 09/11 09:30
推 yan0927: 這種申訴竟然能過,果然不管多垃圾的行為,都會有 09/11 09:48
→ yan0927: 人幫忙解釋 09/11 09:48
推 Linethan: 法院只有說不能用第43條罰,但沒有說不能罰 09/11 10:32
噓 GivemeApen: 罰你媽 連特別法優先適用都搞不懂還敢凹 09/11 10:53
推 roloveyou: 就不是故意的逼車,為何不檢舉必罰的條款 09/11 11:50
→ lahugh: 這次被檢舉 下次不知道會不會撞死人 罰18000真的太輕了 09/11 12:50
→ a901922001: 有連續 擋車 急煞 煞車燈亮 才好過 09/11 18:32
→ cocoi: 台灣司法奇蹟 09/11 19:18
推 horb: 笑死。鬼切還可以無罪 09/11 21:52
→ horb: 不熟可以當藉口嗎 09/11 21:52
推 p1227426: 檢舉到法律人 09/12 03:05